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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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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2024-03-05 小九直播nba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委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要求,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办理机关一次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要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

  第三条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实施。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件);

  (三)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出具的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件)复印件;

  (三)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出具的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第七条办理机关应当公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条件和所需要的材料要求,并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仍沿用原证书编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

  第八条申请人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相关联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办理机关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办理机关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办理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十条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对公共场所和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审批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卫生诚信档案,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

  根据《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机关就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三)《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卫监〔2012〕15号)。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件);

  (三)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按照《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所需材料,本机关将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本机关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组织并且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本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要的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将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在2个月内对申请单位的公共场所和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本机关将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卫生诚信档案,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

  根据《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机关就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卫监〔2012〕15号)。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件)复印件;

  (三)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按照《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所需材料,本机关将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本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本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在2个月内对申请单位的公共场所和申请人承诺事项做全覆盖检查,发现真实的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本机关将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卫生诚信档案,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

  第一条为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后公共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相关场所和产品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各类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卫生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自身卫生管理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提升卫生安全水平。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实行许可后首次全覆盖检查,并对公共场所采取双随机抽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五条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被审批人取得新办、延续、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地址卫生许可后的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取得新办卫生许可、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地址卫生许可后2个月内未营业的,待其营业后再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六条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及时将取得许可的公共场所纳入监管对象名录库,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和重点监督抽检。对群众关注多、投诉举报多、受过行政处罚的监管对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第七条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到位;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八条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九条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并推送至信用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

  第十条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教育,调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投诉举报办理回复。

  第十一条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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