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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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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必然的联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六、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产品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能够最终靠补正达到一定的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公司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来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来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不是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程序执行。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必要的核实,对合乎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合乎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1、对于审查部组织公司制作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2、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公司制作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1)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种类型的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十一、投诉电线注:《生产许可证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查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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